黨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中共中央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
,建築業如何深化改革?國務院即將為建築業出台的文件“關於進一步深化建築業改革發展的若幹意見”將全麵進行部署
。在文件正式下發之前
,積極向負責頂層設計的領導機關建言獻策
,使文件有“幹貨”
,更接地氣
,是每個建築人的義務
。說實話
,改革開放以來
,由於《建築法》未能及時修訂
,建築市場的混亂已是個不爭的事實
,不要指望一個文件解決所有熱點和難點問題
,一些諸如盲目推行最低價中標不合理
、各類保證金泛濫成災
、建築人工工資嚴重倒掛
、利潤率偏低等老生常談的問題需要等到《建築法》修訂後解決
,有些問題涉及多個部門協調
,得有“上位法”作為依據和支撐
。
把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備案的前提條件
。企業普遍存在驗收難
、審計難
、決算難的問題
。工程完了遲遲不組織驗收
;質量驗收合格了
,決算遲遲不批準
;拖延決算的“高招”就是審計
,有時一審就是兩三年
,一個事務所審得不滿意
,換一個事務所接著審
,審到建設單位滿意為止
,在這期間都不算是拖欠工程款
,由於沒有形成甲乙雙方認定的決算
,打官司都沒法立案
。業主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
,采取慣用的手法轉嫁矛盾
,合理合法地拖延決算
。企業的一點微薄利潤也在“決算難”中被財務成本耗盡
。由於得不到及時決算
,大量拖欠工程款引發了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問題每年都頻頻被媒體曝光
。如果在基建有關程序上做點調整
,把竣工決算作為竣工驗收的前提條件
,就完全可以避免工程項目質量驗收完成後
,建設單位用拖延決算
、無限期審計來達到不付工程款
、拖延工程款支付的目的
。在市場經濟中
,一件產品要變為商品起碼得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產品是合格產品
,二是產品已確定價格
,才能成為商品進行交易
。工程質量驗收環節解決了建築產品是否合格
,而工程決算就是最終確定建築產品價格
。僅僅驗收合格就同意驗收備案
,這是程序上出了偏差
,應該是竣工驗收和竣工決算都完成的項目
,才能允許驗收備案
,也才能發給開發商銷售許可證
。看起來隻是驗收備案環節上的一個小調整
,但對於規範市場
,為施工企業解決傷透腦筋的“決算難”問題可幫了大忙
。
把“雙擔保”從法律層麵上規定下來
。國內建築市場現行做法
,普遍推行承包單位“履約擔保”,而不要求建設單位提供“支付擔保”
,這是不符合國際建築市場慣例的
,反而讓建設方為解決資金不足打開方便之門(有些甲方就肆意提高履約保證金的比例
,加重施工企業負擔)
。一定要從法律層麵把“雙擔保”同時明確下來
。關於這一點
,江蘇省政府蘇政發[2011]58號文件就曾明確規定
:“高度重視建築業企業權益保障
,規範業主行為
,凡業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約擔保的
,應對等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單純提“履約擔保”隻保護了建設方權益
,為同時保障承包商權益
,對等“雙擔保”是合情合理的
。
改進對施工企業安全事故責任的追究方式
。建築施工的安全工作是建築行業的頭等大事
,這點不容置疑
。但是現行對出了安全事故的處理追究方式應該改進。現在處理安全事故普遍做法是
:項目上出了安全事故
,第一時間建築安全管理部門通知項目承包企業把安全許可證送到主管部門進行暫扣處理
,一般事故暫扣3~6個月。對進省企業
,有的地區處罰上經常再增加一項
:清出本省建築市場,隨即給企業帶來的直接負麵影響是3~6個月被停止工程招投標活動
。相反
,直接出事故的項目部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建造師)卻未受任何影響
,其本人也並沒因事故受到任何教育和警示
。這種簡單化的處罰對從未出事故的項目部帶來不應有的連累損失
。現在企業做大後
,同時承擔幾十個甚至幾百個項目是常態
,而出安全事故的畢竟是極個別項目部
,一個項目部出安全事故
,其餘項目部都因公司總部被“停牌”受牽連
,不能再接業務
,這種追究安全責任的通行做法
,是不分青紅皂白的工作方式
,是對行業發展不利的
。各行各業有些管理工作是可以相互借鑒的
,如出租車行業,出租車駕駛員出了安全事故如何處理?扣分
、吊扣駕照
、禁駕直至承擔刑事責任
,從沒聽說過處罰肇事司機所屬出租汽車公司的
,同一出租車公司其他駕駛員當然不受任何牽連
。
江蘇是建築大省,對製約行業發展的問題高度重視
。早在2011年江蘇省政府就在58號文件針對這一問題做出規定
:“切實改進對施工企業安全事故責任的追究方式
,加大對直接責任人的處罰力度”
,建議負責安全生產的主管部門領導
,可以到基層走一走
,探討研究一下
,這樣改進對施工企業安全事故責任的追究方式是不是有道理?是否可以更有效地遏製安全事故的發生?
進一步發揮工程監理的作用
,在於解決好監理費的收取
。現行的監理企業責任重大
,但收益卻得不到保障
,並且是在甲乙雙方之間兩頭“受氣”
:監理費是甲方支付的
,為了能在工程結束時順順當當拿到監理費
,項目監理人員往往不得不違心聽命於甲方一些不合理要求
,這樣就會與被監理單位發生一些矛盾
。加上由於監理費用有時被建設方壓得很低
,監理人員的報酬不高
,人才流失嚴重
,現場從事監理的人員素質下降
,監理走過場
,派駐人員減少
,監理成擺設
。施工管理人員認為少數監理人員水平還不如自己
,不服從監理
。因此
,解決好監理費用的收取問題
,已經成了更好地發揮工程監理作用的關鍵
。
江蘇淮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監理費用專戶存儲”
,創新了這項工作
:項目開工前
,要求建設單位按監理費取費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80%)
,一次性把有關費用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銀行專門賬戶,由業主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監管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後
,由質量安全監督部門組織對監理履行職責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提出對監理費支付意見
,建設單位據此通知銀行向監理企業付款
,監理企業不再擔心由於嚴格履約而拿不到監理費用
。這一工作方法創新曾得到住建部分管部長的充分肯定
,認為“值得各地學習和借鑒”(淮安市規範當地監理市場的具體做法有六個方麵
,限於本文篇幅不再展開介紹)
。監理費用收取方法的改革極大調動了監理企業的積極性
,工程優質結構率和優質工程率大幅提升
,監理企業員工待遇有了較大改善
,流失的人才開始回流
,監理工作開創出新局麵
。
鼓勵企業通過聯合承包
,參與大型基礎設施建設
。多少年以來
,地方房建總承包企業根據自身能力想拓寬經營範圍
,但在資質申報上一直存在“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矛盾
,要承擔大型基礎設施項目
,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
,而申報相關的資質又必須拿出標準所規定的業績
,在“一帶一路”和各地大力發展軌道交通的大背景下
,僅發揮央企的作用是遠遠不夠的
,頂層設計應該考慮通過聯合承包的方式
,解決好製約地方施工企業發展的瓶頸問題
。大家都反對地方對進省的企業設置門檻
,央企對此呼聲最高
。分析一下
,地方主管部門為什麽設置這樣那樣的門檻
,關鍵是央企太強了
,地方企業根本競爭不過央企
,而地方民企卻涉及到對當地稅收的貢獻和當地勞動力的就業
。如果能明文規定央企進入地方承擔一些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時
,必須與地方有實力的民營建企實行聯合投標
,換句話說帶一帶民企
,“拉兄弟一把”
,就有利於從“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怪圈裏跳出來
,既有利於鍛煉民營建企隊伍
,也有利於打破行業內部的“行業壟斷”
。從大局講
,在國內練兵
,培養一批能“走出去”的獨立承擔大型基礎設施的地方專業隊伍
。